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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动物性饲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1 09:46:12浏览次数:

农牧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委、办、局),饲料工业(工作)办公室: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要予以限用、停用或禁用。疯牛病的发生和蔓延已给欧盟国家养牛业和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而且感染人,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社会动荡。鉴于该病的主要传播途径是使用被疯牛病和绵羊痒病病原因子污染的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为了彻底切断疯牛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疯牛病在我国境内发生,我部研究决定,自即日起,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以下动物性饲料产品:肉骨粉、骨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液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经营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级畜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对反刍动物饲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禁止使用动物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0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