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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1 09:51:46浏览次数:

国食药监安[2005]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近年来,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非法用于养殖时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事件屡禁不绝,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近一段时期,在各地各部门严厉打击地下制售瘦肉精黑窝点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养殖户转向购买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直接饲喂生猪。为此,我局决定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具备盐酸克伦特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三、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应当保存2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盐酸克伦特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违反规定,按《反兴奋剂条例》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转发此通知。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将相关事宜通知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生产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