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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

发布时间:2014-08-07 14:06:37浏览次数:

一、许可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
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
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级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见表4,以下简称《申报表》)
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具体内容。
(二)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封面
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时编制。
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办企业不填写,已获证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部门登记名称一致,以公章为准。新建企业尚无公章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注册地址: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或拟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号码前应写明地区号。
企业生产地址:指生产设备所在地。
2.企业情况介绍
   本表中除企业简介栏外,各栏仅填写与申证产品相关的内容,对于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可在企业简介中介绍。
    企业名称:应与封面一致;企业名称变更后相关证件中的名称来不及改变时,应在填写此项时另附页予以说明。
总人数:企业在册实际参加工作的且与申报产品有关的人员数量。
主要机构设置:指管理机构和技术部门,应设质量检验部门。
技术人员: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获得技术职称的人员,特有工种持证上岗人员。
注册资金:是指工商局登记注册资金。
    申证产品基本情况:按该表下面的注解填写。年产量按申报前一年的产品产量填写,新建企业填写生产能力。
    企业简介: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在企业概况中应说明建厂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兼产的企业应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
3.生产设备清单
   根据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填写必要的生产设备,设备清单应与工艺流程图相一致。设备名称(或设备全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和投产日期等按照设备的说明书或设备上的标牌填写。技术性能指标应填写表明设备主要特征的指标。
   混合加工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主要设备及应说明的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①混合设备:混合机规格应与生产工艺相匹配,应填写主要技术参数,其中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5%。
②计量设备:应填写称量范围、精度和分度值。
③包装设备:应填写主要技术参数。
④除尘设备:应填写主要技术参数,并与厂房空间相匹配。
     如生产产品为特殊工艺,需用特殊设备的,应详细说明。
4.产品目录及产品配方
①产品名称:应与表1中的申证产品品种相符,并符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标签》标准中对产品名称的规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使用通用名称。
②执行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③产品配方:应说明原料组成的通用名称及其含量,饲料添加剂(Ⅱ类)须标明载体。食品级酶制剂和工业级酶制剂不得直接转作饲料级酶制剂使用。使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应具备满足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所需要的关键仪器设备。企业检测设备不能满足检测项目需要的,也可委托检验,但应出具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
6.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和获证特有工种人员名单
应填写与本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管理、检验和生产人员。企业聘请的顾问或不从事日常生产的专家不必填写。检化验员应至少2人持证上岗。对于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化工、轻工等部门发放的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均为有效证明。
7.管理制度目录
    企业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企业应在上述制度中对投料量、库存记录和审核,检验记录的保存时间,产品留样时间,质量事故报告、分析、鉴定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检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两年以上。产品留样应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两个月以上。新企业应提供各类记录样张,并建立相关制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供此证明,由工商管理部门出具。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要求按照相关行业图形符号标准绘制。
(五)厂区平面布局图
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兼产其他产品的企业应设分厂或车间,有独立的场地和设施。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生产企业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设立洁净室(区)。
(六)企业标准
应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企业标准。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标准中应写明菌种形态特征、有效活菌数、杂菌数、菌种的培养条件(如培养基成分、培养温度)等。
(七)企业标准草案
企业拟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的标准。
(八)环保证明
由企业生产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新建企业也可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菌种来源证明
    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I类)和饲料级酶制剂(I类)产品的,应提供菌种来源证明,包括确定的菌种属名、种名及其对应的拉丁文,同时提供对应的菌株编号。菌种来自国家和省、部级菌种保藏机构的,应提供菌种购买证明;菌种来自其他单位、自行分离或收集的,应说明其来源、分离和培养方法,并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Ⅱ类)和饲料级酶制剂(Ⅱ类)产品的,应提供微生物添加剂、酶制剂来源证明。
(十)授权证明
由获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产品证书的单位出具的正本,应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
(十二)生产安全证明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
(十三)委托检验协议书
    由企业提供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