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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4-08-07 14:39: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粮食安全的概念、政府及部门对粮食安全的责任。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2.为了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安定。

第二条 粮食安全的概念

1.让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受充足的粮食,过上健康富有朝气的生活。

2.明确要有充足粮食(有效供应);要有充分获得粮食的能力(有效需求);前二者必有可靠性。

3.规定五个指标:不低于95%的粮食自给率;不低于18%的粮食储备率;人均占有粮食不低于400公斤;产区人均储粮不低于3个月,销区人均储粮不低于6个月。全国基本农田不低于16亿亩。

第二章 粮食安全的土地保障

第三条 以《土地管理法》调整。保证土地存量、鼓励土地增量、严格控制土地减量。保证有足够土地生产粮食。

第四条 制止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新的圈地运动。

第五条 改革土地征用办法,区分经营性用地与公益性用地,提高用地补偿标准,强化土地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主要用于复垦良田,确保补充耕地数量。

第六条 规划改造盐碱地,防止和减少土地沙化,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七条 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对丘陵地带的山坡地,加强梯田改造。

第八条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固堤坝以防洪;在大江、大河上修水库、水霸,把过境水分段储起来,用于灌溉。兼顾补充湖泊水储量和维持现有湿地以改善生态环境。

第九条 对于人、畜饮水困难地区和远离水源地地区实施打井工程,解决人、畜饮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

第三章 粮食安全和生产措施保障

第十条 稳住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能力,国家要整合农业投资,集中财力,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资力度。

第十一条 粮食主产区要加大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进行农业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使田地尽其力对不适合粮食作物生长的土地增加经济作物产量来保证粮食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 鼓励土地流转或加入各种农村合作组织或实行股份制,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形成集约化和机械化规模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四章 粮食安全的科技保障

第十三条 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攻关,建立能出大成果的农业科技新体系,培育更多的稳产、高产的新品种。

第十四条 加快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造,特别要保证基层农技站所人员,设施建设,有足够的人员、力量、能力直接服务于农民,向农民推广农业种植养殖、果树栽培和畜禽饲养技术。

第十五条 无偿培训农业技术、养殖业和饲养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民提高农业、养殖业、饲养业等的技术和效益。

第十六条 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对推广农业技术,提高粮食产量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技术人员和农民实行激励机制。

第五章 粮食安全的流通保障

参照国务院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粮食购销市场准入制度第十九条购销市场和收购的主体多元化,建立主销区保证市场供应的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条 防止人民生活用粮暴涨暴跌前提下,国家制定适当适时提高粮价的政策,以激励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制订粮食的应急保障预案,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储备制度,充分发挥充足的地方粮食储备,实施“藏粮于地”和“藏粮于库”相结合对策。

第二十二条 加强粮食经营者经营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便国家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分析。以利用国家以储备粮对市场实施调控。

第二十三条 提高和改进粮食储存技术,延长粮食保存期,确保粮食不变质。

第二十四条 防止粮食的人为因素减少。

第二十五条 在保证小麦、玉米占据世界第一生产大国前提下,适当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在宏观调控下适当进口出口粮食,以调剂余缺。

第六章 粮食安全的加工转化保障

第二十六条 鼓励发展口粮的精加工,确保食用粮数量和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及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 满足粮食深加工企业生产用粮,不断延伸产业链,用工业化思维推动农业发展,促进粮食转化。

第二十八条 饲料用粮和工业用粮不能挤占食用粮。教育公民要珍惜粮食、节约用粮。

第七章 粮食安全的政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要保证发展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实,特别是强调各项优惠政策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制订大力发展饲料、草食动物和提高农户饲养的规划,以减少粮食消耗。

第三十条 国家要逐年加大对农业投入力度,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主要用于粮食主产区政策,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三十一条 对农业主产区实施免收农业税。

第三十二条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

第三十三条 对优良品种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农业机械购置的农民给予补贴。

第三十五条 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强化粮食工作地方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第三十六条 加快粮食系统体制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彻底地解决“老人”、“老账”、“老粮”问题。

第三十七条 严把生产资料定价关,禁止经销商哄抬生产资料价格。

第三十八条 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欺行霸市,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种子、假化肥的制售人员和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本章主要针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本章主要规定法律的实施时间和授权地方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

来源:全国人大代表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