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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4-08-07 15:28:0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拓宽投资渠道,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部39号部长令及配套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农委管理的利用中央和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行业及其它农业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全省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市、县农委(含单列的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下同)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落实市县级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委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委发展计划处主管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依据农业部投资指南,拟定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3、拟定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组织专家咨询评估,统一申报基本建设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5、依据农业部和省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6、根据权限,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委财务处负责直属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资金。

2、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根据权限,审核审批直属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委行业局(含处、站,下同)负责本行业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业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本行业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2、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项目动态监测表。

3、负责本行业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本行业项目处级领导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定期报送本行业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4、根据权限,负责组织本行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配合参与统一组织的项目集中专项督查和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市农委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农业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根据省农委项目申报指南,择优筛选,审核上报本地区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本辖区农业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4、负责本辖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报送本辖区项目监督检查情况。

5、负责落实本辖区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十条 对中央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委发展计划处根据农业部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农业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委内行业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投资指南,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

项目指南对省级项目,明确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对市县级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不确定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单位,由市农委根据要求选定。

第十一条 各市农业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要求,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筛选,以计字号文向省农委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下同)。县农委上报项目原则上应当经过所在市,未经市农委、未在规定时间内或在项目指南确定的项目范围外申报的项目,省农委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委发展计划处会同行业局对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反馈有关委直属项目单位和市农委,对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后,委以农计字号文上报农业部。对需要筛选申报的项目,委发展计划处会同行业局提出筛选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筛选项目上报。

第十三条 对省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委发展计划处在征求委内行业局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投资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后,报省直有关部门。委有关行业局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下同)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六条 根据农业部授权,由委发展计划处组织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审核后,报农业部评估和审批。

    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评审机构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八条 委发展计划处根据中央和省投资计划,统一分批下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招标和监理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上报省农委,由省农委向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及建设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要求制定必要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款管理。根据中央、省投资的资金渠道和要求,中央投资拨款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填写项目动态监测表,经委行业局审核后,由委发展计划处提出拨款意见,委财务处视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拨款。一次性资金拨款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主任审批。省投资拨款项目,属市县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经当地财政部门到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委直属项目,由项目单位经委财务处到省财政厅申请拨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省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

(一)中央投资规模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省投资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市县项目,以及委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农委发展计划处组织竣工验收。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市县项目,由省农委行业局组织竣工验收。

     省农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中,中央投资项目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省投资项目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省直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按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法、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建设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农委将定期组织项目督查,项目督查将按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进行。委属有关项目单位和市县级农委也要定期组织项目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委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省农委发展计划处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编制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委行业局和委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委发展计划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委行业局和委直属单位,要负责定期报送本行业或本单位监督检查信息。

第三十八条 省农委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市农委、委属行业局和委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委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农委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皖农计〔2001〕26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