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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4-08-12 09:25:46浏览次数:

    卫生部近日印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旨在进一步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预案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预案提出,各省(区、市)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诊断,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卫生部报告。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进行诊断或排除。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不能开展检测的要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检测阴性的标本,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需要的,也要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疫情信息。预案要求,各地应根据有无发现动物或人禽流感疫情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预案还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人禽流感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技术方案》、《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等附件。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部负责全国人禽流感疫情防控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人禽流感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指导各地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系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建国家级专家组为各省(区、市)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省级师资,组织专家组对各省(区、市)的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进行诊断,组织开展对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流感大流行及特别重大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的组织协调及社会动员,拟定国家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开展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各地(市)县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人禽流感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组建省级专家组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家组诊断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病例,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对重大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控制,拟定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知识培训。
(3)各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禽流感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方案的制订,组织、评估和督导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全国疫情资料的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制定实验技术操作规范及各级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收集、鉴定各省(区、市)送检的人禽流感病毒标本,开展人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诊断及对省级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②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省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和预测本省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督导省内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本省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市、县级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地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 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病例诊断
      各省(区、市)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诊断,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卫生部报告。
      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不能开展检测的要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检测阴性的标本,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需要的,也要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3.2 疫情公布与通报
       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疫情信息。
4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 本地尚未发现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动物及人禽流感疫情,但其毗邻国家或相邻地区发生动物或/和人禽流感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动物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常规疫情、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4) 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筛查工作。
(5) 开展人禽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禽流感知识水平。
(6)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
4.2 本地有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农业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附件1、2)。
(2)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附件3),疫区实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制度。
(3)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附件4)。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附件5)。
(5)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4.3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 按照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 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 医疗机构要做好人禽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7) 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禽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9) 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4 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证实人禽流感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禽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5.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国家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省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重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地、市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5.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5.3.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3.2 开展人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卫生部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
5.3.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