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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12 10:15:41浏览次数:

    省政府日前发布皖政〔2007〕89号文,就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推动安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提出五点贯彻意见。
皖政〔2007〕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推动我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生猪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生猪产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猪肉供应事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民生。我省饲料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交通运输便捷,发展生猪产业潜力巨大。但是,近年来,我省生猪生产发展滞缓,尤其是今年以来猪肉价格剧烈波动,暴露了我省生猪产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主要是:生猪养殖、加工能力与市场猪肉均衡供应需求不相适应,种猪繁育能力与生猪生产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疫病防控能力与日益复杂的动物疫情不相适应,农户分散饲养方式与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现代畜牧业的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生猪产业对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机遇,强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努力把我省打造成全国重要的猪肉产品供应基地。
二、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
    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为保障,以推行健康生态养殖为依托,进一步提高良种猪比重,提高规模化养殖比重,提高屠宰加工比重,努力实现生猪产业在增加投入、实施政策性保险、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做大规模和开拓长三角市场等方面的新突破。
    发展目标:在全省组织实施“生猪产业发展462计划”,即到2010年,实现年出栏商品猪4000万头,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60%,年规模化加工能力达到2000万头。
三、认真落实促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认真落实能繁母猪补贴制度。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每头50元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拨付60%,省财政补贴28%,市、县(市)财政负担12%。省农委、省财政厅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对能繁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实施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由中央财政拨付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市)财政负担9%,养殖户(场)负担20%。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其所联系、带动的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以降低农户的保费负担。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保险制度方案,鼓励养殖户(场)投保,建立能繁母猪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结合,确保生猪产业链上下游的稳定。
(三)大力实施生猪良种工程。要建立健全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加快原良种猪场、扩繁场和资源场建设,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生猪改良繁育中心要给予适当支持,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加速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确保到2010年我省良种猪自给率达到90%以上。
(四)扶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实行标准化、规模化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标准化、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在融资、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发展订单生产,加强生猪基地建设,形成稳定货源。要发展循环经济,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省农委要组织实施生猪 “千区万场规模化推进工程”,到2010年,全省建成1000个高标准养殖小区、1万个适度规模养殖场。
(五)加强对生猪散养户的引导和扶持。要组织技术推广人员,通过科技入户等形式,帮助养殖户解决良种和防疫中的实际问题。要积极推行科学饲养方法,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要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与支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结合起来,推广“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散养。
(六)强化生猪防疫。坚持预防为主,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免疫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所需疫苗经费中央财政拨付50%,省财政补贴35%,市、县(市)财政负担15%。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由各级政府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养猪户(场)补助。全面落实动物疫病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预测预警、防控装备、检疫设施等投入,突出抓好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对每个村级防疫员省财政和县财政每月各补助1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七)大力发展养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采取多元化兴办主体、多种形式发展养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自办、合伙办和农村能人大户、经纪人牵头兴办,鼓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与农民联办,形成生产服务型或产加销结合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要对养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加大生猪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力度。支持科研院校和企业开展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生猪新品种培育。加快高效饲料生产、疫病防控和粪污处理等关键技术的攻关研究,提高生猪产业科技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促进生猪养殖良种良法结合,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标准化饲养等先进实用技术,细化落实国家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的财政补贴政策。
(九)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业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支持。农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手续,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农村信用社要重点满足农村生猪散养户的贷款需求。地方政府要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
四、强化猪肉市场监管和调控
(一)完善猪肉产品储备机制。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加强生猪产品运输、储存、保鲜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投放市场,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今年起在原活体储备计划上增加10万头,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切实保障猪肉不断档、不脱销。同时,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
(二)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通过引进培育,择优扶强,发展壮大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对参与生猪规模养殖或对农户饲养生猪实行订单收购的加工龙头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发展冷鲜肉生产,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努力提高我省猪肉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增强我省猪肉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市场占有率。
(三)强化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严肃查处在猪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品和化学物质的行为。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动物标识及相关设施采购,加快动物标识及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畜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饲料、兽药、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等猪肉生产销售环节检验检疫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以及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要推行生猪深加工企业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强行认证,切实依法加强生猪生产加工诸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生活。为缓解当前猪肉价格上涨给部分困难群体带来的生活压力,今年下半年,实施两项应急补助措施。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现行实际补助水平标准的基础上,7月份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8月份至12月份,每人每月增加15元。对家庭困难的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全面落实以生猪为重点的“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确保不断档、不脱销。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生猪产业良种体系和规模场、养殖小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完成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今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改革;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的具体方案,落实好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农业部门要制定“促进生猪发展462计划”的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物价、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涉及生猪屠宰、销售环节收费,减轻养猪户、生猪经营者负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生产和管理设施、附属建筑物,视为农业用地,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水利部门对规模养猪场(小区)用水免收地下水资源费;电力部门对畜禽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工商、质监、统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努力做好生猪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促进我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七日
来源:安徽省农委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