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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2 15:06:17浏览次数:

皖农牧〔2008〕350号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
    根据国家九部(局)和我省《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农委制定了《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剂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特制定《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全面整治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饲料中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饲料添加剂和违禁兽药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着力加强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领导
    省农委成立打击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周世其副主任任组长,陈文浩副巡视员、董卫星局长任副组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财务处、市场处、渔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局(联系电话:0551-2624629)。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8年12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1月10日)。通过指导、督促企业自查自纠、明查暗访、产品抽检和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确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
1、主要任务
(1)督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主要品种:瘦肉精、三聚氰胺和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相关品种。
2、具体措施
(1)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公告,指导并督促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企业对饲料中添加和使用非饲料物质、不规范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各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情况,并向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情况。
(4)根据以往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饲料添加物、滥用饲料添加剂、滥用兽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线索,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实施风险监控计划。
(5)各相关部门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依法严厉查处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纠正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等现象。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的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2 、具体措施
(1)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各相关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区域整治、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等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添加非饲料添加剂、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2)各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滥用兽药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饲料添加物和兽药的供应链。
(3)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违法使用的非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品种,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添加剂、兽药的行为。对我省所有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再符合获证要求的,依法上报申请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进一步严格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生产许可制度,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规范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的生产、流通和使用。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针对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以及滥用兽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饲料添加物、不合格饲料添加剂和假冒伪劣兽药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加强信息搜集和检测技术研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加大对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饲料添加剂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规范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
(3)加强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对饲料、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饲料、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饲料、兽药等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坚决贯彻全国和全省专项整治有关要求的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强化领导,分级包干,层层负责,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有保障,全面、系统、有序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注意时间的衔接,针对本地突出问题,抓住重点对象和重点产品,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究制。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效果。
(四)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在饲料中违法添加非饲料添加剂,滥用兽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结果。
(五)宣传教育,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六)信息畅通,督查评估。要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建立畅通的联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其中,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工作总结要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前和2009年3月10日前,专项整治全面总结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6日 来源:安徽省畜牧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