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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2 15:24:15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10-08-06  有效状况: 已实施  发布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  代号: 国质检食监函〔2010〕548号
     针对问题乳粉时有发生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问题乳粉时有发生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特别是重点加强对原料乳粉、用乳食品企业的检查和监管,继续加大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监督抽查频次、范围和风险监测范围,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控制。
二、严格实施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
(一)自2010年8月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各基层局对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含乳食品企业,每月安排一次监督检查(暂定)。抽取企业使用的各品种(牌)各批次原料乳粉样品,送本省(区、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专门检验三聚氰胺含量。检验费由总局承担。
(二)以总局印发的风险监测计划中有关乳制品三聚氰胺专项监测安排为基础,扩大监测乳制品种类及采样数量,将该计划中含乳食品三聚氰胺常规监测调整为专项监测,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各基层局对开工生产的所有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企业,抽取当月生产的所有品种乳制品含乳食品各一个样品,统一交由本省(区、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专门检验三聚氰胺。样品采集、检验、监测结果报告及问题处理等严格按照国质检食监函《关于印发〈2010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2010〕116号)执行。
三、及时处置问题产品及其企业
(一)凡监督检查发现原料乳粉及风险监测发现乳制品三聚氰胺含量超过限量值规定的,检验机构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报第一时间查封问题原料和乳制品,暂扣该企业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召回问题产品,追查问题原料采购及生产过程控制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原因不查明、责任不追究不允许恢复生产。查明原因属于主观故意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
(二)凡风险监测发现含乳食品检出三聚氰胺的,检验机构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接报第一时间查封企业问题产品,责令企业查明三聚氰胺污染原因,并予监督核查。属于企业主观责任的,一律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并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监督核查不属于原料污染超限的,予以解封产品。
四、及时报送结果
    发现及处置问题均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总局食品司,通报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和问题原料上一环节来源地、问题产品流向地有关部门。
    有关发现和查处的情况发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食安办和总局的有关规定,未经授权各地各级质监部门一律不准对外发布或通报查处的情况信息。
    各省级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总局食品司,联系电话:82260500,82262218.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