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从5月起到7月底,农业部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部有关病原微生物管理的行政法规。近年来,农业部又配套出台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分类表》,从而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实验室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部有关病原微生物管理的行政法规。近年来,农业部又配套出台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和《病原微生物分类表》,从而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规范实验室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目前,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是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制度。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按强弱依次分为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并规定*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二是明确了采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本的条件。三是强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管理。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跨省运输的,需省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农业部批准。四是建立了病原微生物统一保藏制度。只有农业部指定的保藏机构才能承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样本的保藏工作。
根据实验室安全防护水平,我国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其中三、四级实验室是防护水平较高的实验室,依照规定可以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同时,凡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实验室资格证书。
取得了《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从事某种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农业部明确了从事条件:一是应当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二是实验活动应以依法从事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以及科研、菌(毒)种保藏等为目的。凡从事列入一、二类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需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或者从事口蹄疫、高致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的,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审批。
近年来,农业部和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精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总的看,各兽医主管部门都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生物安全设施进一步改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整体较好。
来源: 农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