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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活禽市场检疫监督管理的通告(试行)

发布时间:2014-08-08 16:29:26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市城区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以及《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4号)文件精神,现将加强城区活禽经营市场检疫查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二、本市城区范围内实行活禽集中查验、集中批发、分散经营、凭证入市。检疫查验站、点分别设在洪福家禽批发市场内和板桥家禽批发市场内。
三、所有活禽必须凭证上市.凡调入合肥城区交易的活禽,货主须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洪福活禽报验站或板桥活禽报验点申报查验。经驻场检疫员查验或抽样监测合格后,出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制的查验合格分销证明(一户一证),方可上市交易。市区内生产的禽类应当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四、从事活禽经营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其举办者应加强对禽类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五、城区农贸市场举办者必须严格执行查证验物索证索票登记制度,没有检疫证明和查验合格分销证明的不得允许进场销售。
六、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相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四)感染或者疑似染疫。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它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七、从事活禽批发的专业市场应当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对禽类运载工具及经营场所每天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活禽报验站、点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措施。
九、对无检疫证明和查验合格分销证明从事活禽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对来自禽流感疫区禽类和检疫不合格的禽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检疫报验站、点的检疫监测人员违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故意刁难货主,乱收费,乱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一、活禽进肥检疫查验一律不准重复收取检疫费。
十二、本通告自2008年1 月 1日起实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