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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8-08 16:30:18浏览次数:

   为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建立计划项目的跟踪问效机制,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1、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组织验收,将科技计划项目的完成和验收情况纳入对各处室和分管人员的年度考核。
2、建立项目验收的预警机制。计划处每个季度对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提请有关处室抓紧组织验收,每半年对各类计划项目的验收情况在厅内通报一次。
3、根据不同计划的特点,可采取多种验收形式。对于拨款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集中验收或通信验收;拨款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10-20万之间的项目,验收形式由业务处确定。重大项目的验收原则上要到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经费的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下面设课题的重大项目验收,应在各课题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
4、验收工作由项目的主管处室负责,也可以授权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独立的中介机构承担。
5、验收的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的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
(2)项目主管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会商计划处。
(3)由项目主管处室主持或委托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主持项目验收。
(4)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证书》,经主管部门和主管处室签署意见后,由计划处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5)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在网上公布。
6、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项目主管处室批复后,可以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
7、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10名左右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验收要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质询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意见,同时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专家组集体验收意见。
8、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计划任务书》,重点验收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是否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财政拨款开支是否合理等。项目验收要突出专利、技术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一般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做出评价。
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通过验收:
(1)《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目标完成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说明的;
(5)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
10、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对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其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承担单位两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其中承担单位是高校或下设研究所的科研机构的,所在的院(系、所)两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
11、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积极协助省科技厅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省科技厅将根据项目验收、完成情况,增加或扣减其主管部门的申报限额,并列入对各市科技局的年度工作考核。
12、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受专家评议和省科技厅批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
13、加强项目验收与统计、宣传、材料归档等衔接工作。计划处牵头统计、汇总项目验收的有关信息,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业务处室应及时向科技宣传中心推荐执行较好的项目,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并于每年年底,就所主管的计划和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提供分析总结报告,计划处负责汇总,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报告》。项目验收的材料归档按《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管理办法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各类科技计划可以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